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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郭廷以圖書館及圖書館委員會設置要點

 七十七年七月三十日 七十六學年度第五次所務會議通過
七十八年一月二十八日 七十七學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通過
八十六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八十六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
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九十一學年度第二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
一〇九年九月十日 一〇九年度第三次所務會議修訂通過

一、中央研究院近代史研究所(以下簡稱本所)為徵集、購置、典藏圖書資料,支援研究工作,特設一專業研究圖書館。
二、圖書館置主任一人,綜理圖書館有關事務,任期依本院規定,人選由所長遴定,報請院長聘任之。
三、館主任得就本所研究或行政人員中遴聘一人為秘書,協助館務之進行。
四、為協助圖書館業務之進行,另設圖書館委員會。
五、圖書館委員會置委員七人,以圖書館主任為當然委員,另由所務會議就本所專任研究人員中票選三人、所長遴聘三人組成之。
六、圖書館委員任期二年,連選(聘)得連任一次。票選產生之委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超過三個月者,應即辭職,所遺缺額由候補名單中依得票數多寡依序遞補;遴聘之委員出缺時,由所長另行遴聘補足。
七、圖書館主任由研究人員兼任時,主任為圖書館委員會召集人;圖書館主任由專業館員兼任時,委員會召集人由委員互推之,圖書館主任應向委員會負責。
八、圖書館委員會以每三個月召開一次會議為原則,必要時得由召集人或半數以上委員提議,召開臨時會議。遇時效性議題,得採電子郵件方式進行。
九、圖書館委員會職責如下:
 (一)  研擬圖書館應興革事宜
 (二)  審議圖書館概算之編列與預算之執行
 (三)  研擬圖書館採購方針,並負責審議一定金額以上或具爭議性之採購案
 (四)  審議館際圖書資料交換及館際合作相關事宜
 (五)  審訂圖書館各種辦事規章及細則
 (六)  所長或館主任委議事項
十、本要點經所務會議通過後施行,修訂時亦同。

圖書館委員會(任期:112.11.1-114.10.31)

汪正晟(召集人)、巫仁恕、蘇聖雄、謝歆哲、廖小菁、陳柏旭、林玲君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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最後更新:2023-12-08 09:31:01.0